答记者问 |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的修改重点
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3次修正。2018年12月23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审稿· 链接】。2020年6月28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二审稿·链接】
近日张伟君教授接受《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的采访,就《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的修改重点作了解读。
加强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
首先,明确了“产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可以构成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这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仅仅限于“整个产品”,而无法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问题。这个修改对GUI以及字体设计等保护是否会带来直接影响,值得关注。如何区分一个产品上附着的局部图案的外观设计保护与该图案作为一个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需要进一步观察。
其次,为我国加入《海牙公约》做好准备,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十年延长为十五年。但是这个保护期限依然与一些发达国家对外观设计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之间存在差距,也与《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品的25年保护要求存在距离。【链接: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协调】
进一步提高专利保护水平
首先,建立专利保护期补偿制度。对发明专利授权不合理延迟,进行专利有效期的补偿,以及对发明专利新药因上市审评、审批所占用时间,而给予保护期限的补偿。
其次,试图解决赔偿难、赔偿低的问题。比如,对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等。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实施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的最高限额从100万提高到500万。需要注意的是,与《民法典》规定相一致,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过错要件不再强调“恶意”,而改为了“故意”。这个变化是否会降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门槛,需要进一步观察。另外,在“法定赔偿”的适用中,法院是否依然会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而酌定较高的赔偿金额,这种“酌定”高额赔偿是否具有惩罚性,也值得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链接:《商标法》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困境和现实难题】不过,二审稿取消了专利侵权法定赔偿10万元的下限,这似乎更强调侵权损害赔偿要坚持“填平”的实际需要,不应该不切实际地在实际损失没有达到10万元的时候也判决给予最低10万元的赔偿。
还有,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改为三年,与《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也有利于专利权人的维权。
实现依法保护专利权与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促进专利的实施和应用
首先,明确了禁止“滥用专利权”的原则,并重申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规定“滥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可以依照《反垄断法》进行规制。与一审稿相比,这是一个进步,起码不再混淆《反垄断法》与《专利法》的各自功能,将不该属于《专利法》规范的垄断行为也纳入《专利法》。参见【链接:滥用专利权条款解析以及修改建议】
其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再者,促进职务发明的实施和利用。一方面,规定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另一方面,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最后,规定了开放许可制度,细化了具体规则,以促进专利的实施和应用。【链接:仅出于自愿的开放许可会带来促进技术转化的效果吗?】
增加了“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特殊情形
即,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这是修正案草案“二稿”新增加的规定,这似乎与今年新冠疫情期间某个治疗新冠的中药配方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申请专利前提前公开有关。【链接:清肺排毒汤的发明专利,授权了!提前公开后提交两次不丧失新颖性证明】
重启“中国版”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定: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上市药品的相关技术方案落入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载的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可以自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起诉讼或者请求行政裁决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确认申请上市药品的相关技术方案不落入中国上市药品专利登记平台登载的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受理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生效裁判或者行政裁决的,对技术审评通过的化学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人民法院裁判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作出是否批准药品上市的决定。
当事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但是,在我国《专利法》没有明确“拟制侵权”的情况下,虽然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但是,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依据什么规定得出裁判结论,依然是个未解的问题【链接:拟议中的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可能违反现行专利法】
延伸阅读(张伟君老师相关文章):
排版/张校铨